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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將在港設維護國家安全公署

大公文匯全媒體 香港连线 2020-09-04


【6·21香港連線】大公報記者 石璐彬、文軒、莊恭誠 報道:昨日閉幕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九次會議初次審議了《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根據昨日公佈的草案說明摘要,中央政府將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香港特別行政區將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對危害國安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栗戰書表示,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法律草案符合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精神,全面準確貫徹了「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充分考慮維護國家安全的現實需要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具體情況。多位專家、學者指出,草案體現了中央最大程度信任和依靠特區政府,最大程度保障人權,最大程度兼顧香港普通法特點,最大程度保證法律有效實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栗戰書表示,港區國安法草案充分考慮維護國家安全的現實需要和香港特區的具體情況。


據新華社報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本月18日至20日在京召開。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栗戰書昨日主持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閉幕會。在會議完成有關表決事項後,栗戰書作了講話。


栗戰書:修改好完善好這部法律


栗戰書表示,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和全國人大相關決定,會議初次審議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是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重大舉措,是保證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一國兩制」事業行穩致遠的治本之策。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真審議了法律草案,大家認為,法律草案符合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精神,全面準確貫徹了「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充分考慮維護國家安全的現實需要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具體情況。要根據常委會審議提出的修改意見,修改好、完善好這部法律。


受委員長會議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18日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作此說明。


《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有六章,分別為:總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附則;共66條。


草案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對有關國家安全事務的根本責任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則。


草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港區維護國安委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等。國安委下設秘書處,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請中央政府任命;國安委亦會設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


港區維護國安委的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特首指定法官審理


草案亦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的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對危害國安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案件的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港區維護國安法》和香港本地法律。案件審判循公訴程序進行。草案規定,行政長官應當從現任或者符合資格的前任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草案亦列明,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說明摘要指出,這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有利於支持和加強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和司法工作,有利於避免可能出現或者導致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的緊急狀態情形。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譚耀宗說,何為「特定情形」由特首提出為主,例如特區政府已經失控、近乎戰爭等極端情況,中央才會用此管轄權。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認為,去年修例風波已可適用該特定情形的規定。


草案第三章「罪行和處罰」分六節,對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四類犯罪行為的具體構成和相應的刑事責任,其他處罰規定以及效力範圍,作出明確規定。區分不同情形,分別規定四類犯罪行為的刑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譚耀宗透露,罰則方面輕微的是監禁三年,其他則是監禁五年至十年,與香港的刑法大致相若。


草案在附則中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此外,調整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2020年度工作計劃昨日公佈。計劃提出,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港區國安法的決定,加快制定港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譚惠珠預計,下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將進入表決程序。


梁振英:國安公署可行使管轄權是實事求是安排


梁振英在社交網站發文表示,港區國安法草案說明是實事求是的安排。


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引述《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說明:「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有利於避免可能出現或者導致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的緊急狀態情形」。他認為,「這是實事求是的安排,一般情況下由香港隊落場踢波,但如果對方是國家隊,那我們就不能不派國家隊了。」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涉及國家安全的罪行很多時候都涉及國防和外交,這並非香港自治範圍的事務,相信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內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會在國防和外交方面,能提供重要的資料和意見。對於由行政長官指派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他認為,不會衝擊現有的制度,因為獲指派的香港法官,並非外來人士。


鄧竟成:體現中央信任香港警方


全國政協委員、前警務處處長鄧竟成表示,中央是次同意香港警方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部門,而非另設獨立機構負責執法工作,體現了中央高度信任香港警方的執法力量。維護國家安全將是香港警隊未來的重要任務。鄧竟成指出,香港警隊已有多年處理反恐工作的經驗,表現卓越,成績有目共睹。接下來,相信香港警隊將就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四類犯罪行為,加強人員培訓,強化執法,讓香港警隊更好地配合和適應這部全新、重要的法律。


專家:港區國安法須盡快落地生效


港區國安法立法有助香港社會重回正軌(大公報圖片)


多名基本法專家、學者均表示,港區維護國安法草案的說明體現了中央最大程度信任和依靠特區,亦最大程度兼顧兩地法律制度的差異,未來將設立的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和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均有助於特區政府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譚耀宗透露,草案中的罰則與香港的刑罰相若,最高可判監十年。有學者認為,立法須盡快完成並落地生效,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預計下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便會進行表決。




大公社評 | 草案最大程度兼顧兩地差異保證有效實施



新華社昨日公佈港區國安法草案的主要內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在說明中指出,法律將在法治原則、機構職責、罪行處罰等六大方面作明確的規定。當中設立中央駐港「國安公署」、特區設立「國安委」備受關注。實際上,只要認真閱讀上述說明,以及比對世界各地的做法,應當會發現國安法既是最大程度信任和依靠特區、保障人權,亦是最大程度上兼顧了普通法特點以及保證了法律的有效實施。國安法在維護國家安全以及保障港人權利兩方面取得了最佳的平衡。港人過往的種種憂慮,大可一掃而光!


自五月二十一日港區國安法將出台的消息公佈後,儘管社會各界支持的聲音佔大多數,但社會上仍有各種各樣的猜測,而在反對派的刻意抹黑之下,有的市民甚至對這條法律的效力和目的存有疑慮。但一個月以來,中央有關部門多番諮詢聽取香港各界意見,並納入《草案》當中。正如法工委所指出,「充分考慮香港特區實際情況,本着能吸收盡量吸收的精神,對法律草案文本作了反覆修改完善」。總括而言,港區國安法有如下四大特徵:


第一、最大程度信任和依靠特區。一個政治和法律的常識在於,維護國家安全,從來都是中央政府的事權,不可能交與地方處理。因此,中央政府完全可以依法律賦權,全面負責所有在香港特區的維護國安工作。但是,從昨日的說明可見,中央充分考慮了「一國兩制」原則,充分信任特區政府,明確特區所要擔負的主要責任,絕大部分工作都由特區辦理。


這可以從四方面體現:一是在宏觀層面,特區成立維護國家安全機構,統籌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二是在執行層面,從執法、檢控到審判,特區成立專門部門、配備專門力量、指定專門人員負責處理;三是從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層面,絕大多數犯罪案件都由香港特區行使管轄權;四是在中央的角色層面,中央機構在行使相關執法權、管轄權時,是有限度的和自我克制,設置了「特定情形下」的條件。因此,香港的「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不僅沒有削弱,反而是在進一步鞏固。


第二、最大程度保障人權。其實,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人權,兩者從來都不是對立關係。而《草案》也充分體現了對人權的保障。首先是與國際公約精神相符。《草案》明確寫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遵循尊重保障人權等重要法治原則。」也明確寫明保護特區居民根據《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適用於香港的言論、新聞出版以及結社遊行的自由。其次是與國際通行法治原則一致,包括罪行法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無罪推定、一事不再審、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和公平審訊等原則,都會充分在本次立法當中體現。


第三、最大程度兼顧普通法特點。「一國兩制」之下,香港擁有獨立的司法權和審判權,並在過去二十三年來獲得最佳的實踐。港區國安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全國性法律,本來是屬於大陸法體系法律,但《草案》充分考慮到香港的特殊性,兼顧到兩種法律制度、司法體系的差異。例如,在立法技術層面,一方面把握與內地國家安全法、反恐法、刑法等全國性法律相銜接,另一方面,兼顧到香港法律體系與司法體制的特殊性,在法律概念、用詞用語和立法方式等方面,考慮到香港社會的認受性。簡而言之,普通法不會因國安法而受到絲毫衝擊,香港原有的法律體系仍然堅實穩固,港人根本無需憂慮。


最後、最大程度保證法律的有效實施。法律不能成為好看不中用的「無牙老虎」,因此,《草案》既明確了特區政府是運行維護國家安全的主體,同時也保留了在「特定情形」之下中央的管轄權力。例如,出現類似去年修例風波的極端情況,特區無法有效執法,就需要中央來履行職責。鄧小平當年曾說過,「保持中央的某些權力,對香港有利無害」、「總有一些事情沒有中央出頭你們是難以解決的」。特區、中央的兩層管轄權,既是確保國安法能有效發揮效力,也是確保香港「萬無一失」的必要條件。更重要的是,法律的解釋權歸屬全國人大常委會。


隨着相關法律程序的推進,港區國安法離正式頒布更進一步。維護國家安全是特區的憲制責任也是全體港人的義務。而從昨日的立法說明中可見,港區國安法將會是一部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全面兼顧「兩制」特徵、充分保障港人依法享有的各種權利,以及在最大程度上維護香港繁榮與穩定的根本之法。有了這部法律,香港將告別過去在維護國安方面的「無掩雞籠」狀況,香港的長治久安、港人的根本福祉,將得到最佳保障。「港獨」肆虐的狀況將一去不復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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